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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1)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刘松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刘松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77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法定代表人:蔡广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林,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乐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