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陈建辉、饶格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建辉,饶格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646号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迎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辉,男,汉族。被告:饶格梅,女,汉族。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陈建辉、饶格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饶格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格梅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告饶格梅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