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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99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