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199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魁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