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冯斌、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5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冯斌,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负责人:谢长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斌、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中止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未受偿金额为381337.29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述清审判员 牟必春审判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