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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花与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花,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2920号原告:李爱花,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嫂。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5号-21。法定代表人:杨传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爱花诉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出纳。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拖欠原告工资,后出具欠条1张。原告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特具诉状,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自2010年7月起在被告处担任出纳至2016年5月。因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工资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爱花劳动报酬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南京禾秀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宦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