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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德志、罗治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志,罗治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德志,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南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邬筱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罗治豪,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南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潘德志又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4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25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2016年7月1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补诉(2016)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德志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补充起诉。2016年8月23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9月22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及辩护人邬筱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与何须兵(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钱豪汇娱乐会所”楼下夜宵摊,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后何须兵手持菜刀、被告人潘德志手持勺子、被告人罗治豪采用脚踢的方式,追打被害人韩某致其受伤。期间,何须兵手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韩某左腰腹部。经鉴定,被害人韩某左腰腹部外伤经住院行“清创缝合术”后,遗留一24.0cm长缝合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唇外伤经清创缝合后,遗留一1.2cm长缝合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015年12月底开始,杨登军、邓强、彭平、李佳兵、朱良超(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在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钱港会国际娱乐会所一包厢、宁波大学步行街富贵轩酒店、尚都棋牌室、江北区远洲大酒店内棋牌室等地流动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雇佣被告人潘德志与李文均、徐顺勇(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潘德志负责洗牌、发牌、抽头、看台面。2016年1月20日凌晨赌场被查,当场查获赌客17余人,缴获抽头款人民币12800元。经查,至2016年1月20日赌场被查,该赌场总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参与人杨登军、邓强、李佳兵、彭平、李文均、谢斌、望仁桥、谢昌奉、申娇龙、刘君豪、彭才超、徐顺勇、陈俊杰、叶学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史某、陆某、王某1、袁某、唐某、赵某、王某2、朱某、周某、江某、董某、张某1、查某、刘某、喻某、程某、张某2、谭某1、李某、谭某2、向某、潘某1、潘某2、易文涛的证言、住院病历、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光盘内容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调查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光盘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与他人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潘德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潘德志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治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潘德志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潘德志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潘德志在故意伤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潘德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3.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德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潘德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14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与何须兵(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钱豪汇娱乐会所”楼下经营夜宵摊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后何须兵手持菜刀、被告人潘德志手持勺子、被告人罗治豪采用脚踢的方式,追打被害人韩某致其受伤。期间,何须兵手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韩某左腰腹部。经鉴定,被害人韩某左腰腹部外伤经住院行“清创缝合术”后,遗留一24.0cm长缝合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上唇外伤经清创缝合后遗留一1.2cm长缝合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0日晚22时许,其在环城西路南段“钱豪汇娱乐会所”门口夜宵摊,与摊主发生口角,后被该夜宵摊上两名男子及摊主追砍的事实。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日22时许,其在沃尔玛超市门口看到朋友韩某被三个男子追打,后韩某被捅伤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韩某对参与殴打自己的人员辨认情况。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证明,韩某的伤势鉴定及就医情况。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6.光盘及内容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情况。7.户籍情况、前科调查记录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8.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韩某因二被告人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9.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的供述在案。(二)开设赌场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20日,杨登军、邓强、彭平、李佳兵、朱良超(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先后租借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钱港会国际娱乐会所一包厢、宁波大学步行街富贵轩酒店、尚都棋牌室及江北区远洲大酒店内棋牌室等地,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同时雇佣被告人潘德志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抽头等。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201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钱港会KTV”四楼一房间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潘德志等人,查获参赌人员17余人,缴获抽头款人民币12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参与人杨登军、邓强、李佳兵、彭平、陈俊杰、刘君豪、谢斌、徐顺勇、申娇龙、叶学辉、彭才超、谢昌奉、李文均、望仁桥的供述证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抽头获利等情况。2.证人陆某、王某1、袁某、唐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各自经营的钱港会国际娱乐会所、尚都棋牌室、富贵轩酒店、远洲大酒店有人租赁场地进行赌博的事实。3.证人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1月19日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钱港会里开设赌场的情况,赌场有几个老板、几名男子在抽头,几个人在楼下望风的事实。4.证人朱某、周某、江某、董某、张某1、查某、刘某、喻某、程某、张某2、谭某1、李某、谭某2、向某、潘某1、潘某2、易文涛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6年1月20日凌晨在本市海曙区环城西路钱港会四楼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对赌场工作人员的辨认情况。5.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照片及相关物证证明,公安机关检查、扣押涉案财物的事实。6.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同案参与人望仁桥、刘君豪、彭才超、李文均等人指认开设赌场场地情况。7.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潘德志的到案情况。8.被告人潘德志的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与他人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德志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亦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德志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潘德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德志在故意伤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德志虽在故意伤害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但并未如实供述同伙罗治豪和何须兵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潘德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德志、罗治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治豪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潘德志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潘德志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治豪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德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治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一部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旭东审 判 员  江 岚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