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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28号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伊小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邵某。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退还原告598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天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