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28号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伊小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邵某。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退还原告598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天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