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丽,潘明辉,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素丽,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潘明辉,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冬梅,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叶素丽与潘明辉、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黄冬梅名下的址于思明区体育路96号3103室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经对潘明辉、黄冬梅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叶素丽对以上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叶素丽的债权为645837.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