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丽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高春华,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丽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春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春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帐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