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丽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高春华,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丽与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春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春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帐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