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屈殿印与邢台蓝池赛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殿印,邢台蓝池赛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417号原告:屈殿印,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蓝池赛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屈殿印与被告邢台蓝池赛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屈殿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殿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殿印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殿印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