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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候娟与谢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娟,谢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候娟,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谢国军,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候娟申请执行谢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谢国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候娟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谢国军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9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812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国军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候娟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国军所有的房屋一套及装修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