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候娟与谢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娟,谢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候娟,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谢国军,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9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候娟申请执行谢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谢国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候娟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谢国军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9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812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国军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候娟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谢国军所有的房屋一套及装修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