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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水花、段宗斌与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水花,段宗斌,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583号之一原告:江水花。原告:段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花,系段宗斌的妻子。被告: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文源西路景悦祥和文苑1栋2单元1703室。法定代表人:李明骏,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原告江水花、段宗斌与被告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水花、段宗斌以与被告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水花、段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水花、段宗斌撤回对被告长沙瑞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撤诉减半收取136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586元,由原告江水花、段宗斌负担。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