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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立军申请执行刘永胜、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06执409号关于刘立军申请执行刘永胜、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内06执409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证处做出的〔2016〕鄂证字第26号执行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胜、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立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永胜、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天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达拉特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中35131748元,申请执行人刘立军向本院提交了〔2016〕鄂证字第2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本金34619487.7元及利息已全部履行完毕证明,并申请结束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2016〕鄂证字第26号执行证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立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02019.4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公证处做出的〔2016〕鄂证字第26号执行证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