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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丘岳堂与梁新业、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岳堂,梁新业,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丘岳堂,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新业,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6号综合楼一层10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5552-6。法定代表人:梁新业。本院执行的丘岳堂与梁新业、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城东大道东侧地块号为20061600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