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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宏威与刘心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宏威,刘心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再5号原审原告:张宏威,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梅,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心弛,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审原告张宏威与原审被告刘心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于民二初字第0330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辽011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宏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宏威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于民二初字第03306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审原告张宏威承担。审 判 长  李玲玲审 判 员  王 囡人民陪审员  杨爱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