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宏美置业有限公司、褚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美置业有限公司,褚勉,周红梅,吴宏强,杨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异100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伦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宏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褚勉。被执行人周红梅。被执行人吴宏强。第三人杨秀华。系吴宏强之配偶。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宏美置业有限公司、褚勉、周红梅、吴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杨秀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吴宏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且该债务系婚前债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杨秀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