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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侯正友与侯小军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字第568号执行申请人侯正友,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侯小军,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正友与被执行申请人侯小军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申请人侯小军应履行执行款1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字第5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