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财保××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汤大利、季爱云与柳子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大利,季爱云,柳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财保××号申请人:汤大利,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申请人:季爱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申请人:柳子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申请人汤大利、季爱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子明在龙泉市江滨北岸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元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汤大利、季爱云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大利、季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子明在龙泉市江滨北岸土地和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元房屋征收补偿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汤大利、季爱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