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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力、王秀彬与王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蕴,徐力,王秀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蕴。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彬。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蕴因与被申请人徐力、王秀彬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终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蕴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判决违反了已经生效的(2014)徐民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明确判定局部三层、楼梯为双方当事人共有。原审人为割裂楼梯和楼梯间的关系,楼梯的范围应当是自地平面以上至房顶楼梯所占用的全部区域空间,但原审却把一层楼梯间单独从楼梯区域割裂开来要求申请人返还,直接承认一层楼梯间归一楼所有人,这是与已生效判决相悖的。第二、原审判决给付被申请人使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楼梯间自2001年起直到现在,一直保持使用现状,即被申请人使用一层,申请人单独使用楼梯和二楼。申请人对楼梯及楼梯间的占有和使用是合法的,不应承担使用费。但是原审却判决申请人返还一楼楼梯间请求依法再审。综上,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徐力、王秀彬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审确认一楼楼梯间为被申请人所有是否违反生效判决的问题。关于涉案房屋的内部归属问题,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徐民终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涉案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104.39平米,由被申请人徐力、王秀彬出资购买;第二层建筑面积104.39平米,由申请人王蕴出资购买,第三层建筑面积17.11平米,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资购买。诉争的楼梯间即位于房屋一层,包括在其建筑面积之内,且其与室内楼梯在客观的使用功能上是完全独立,互不干扰的。原审申请人称楼梯与楼梯间是一体的,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原审确认房屋一层为被申请人所有并判决申请人返还,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涉案楼梯间使用费的问题。原审在确认房屋一层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即申请人自购买房屋后一直占用涉案楼梯间,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使用费并将使用费酌定为4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