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明玉与魏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玉,魏政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557号原告:林明玉,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必成,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霖,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政富,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秉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明玉与被告魏政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瑜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