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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石秀英与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386号原告:石,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波,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9层。法定代表人:张国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松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