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109号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府苑新村农贸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方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杨海凤,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伟荣,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