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彦霞与阎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彦霞,阎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412号原告:梁彦霞,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阎权,男,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原告梁彦霞诉被告阎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彦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彦霞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