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书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书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03号罪犯林书均,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书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书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书均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林书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书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