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容与杜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容,杜学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0161号原告:姚容,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学权,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姚容与被告杜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容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324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学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餐具并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17324元,约定每月15日付款10%。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学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姚容支付货款173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杜学权负担259元,原告姚容负担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学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