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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钱乐与龙宝宝爱心生活会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乐,龙宝宝爱心生活会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722号原告钱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龙宝宝爱心生活会馆,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湖滨苑小区南门右侧。经营者:余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钱乐负担。审判员  :常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