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延勇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勇,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初96号原告朱延勇。被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负责人黄巍,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勇诉被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朱延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延勇负担。审判员 金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