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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双庆与西安昆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庆,西安昆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双庆,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任国春,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双庆申请西安昆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我院(2016)陕0102执745号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我公司对申请人赵双庆2015年9月提起的(2013)新民二重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已履行完毕,贵院(2015)新执字第01171号案件已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赵双庆称,(2013)新民二重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多次找被执行人要求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及义务,直至2015年12月份才得到判决的损失工资和退休的基本工资,对法院判决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拖延至今未予办理,并支付延期利息。本院查明,我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重字第000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双庆于2016年4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于2016年10月24日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彭 莉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