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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广泰与郝家安、付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泰,郝家安,付庆军,种道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泰。被执行人郝家安。被执行人付庆军,个体。被执行人种道洋(曾用名种道亮),个体,(枣庄市园艺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泰与被执行人郝家安、付庆军、种道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家安在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家安在建设银行枣庄永兴支行21×××57账户上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