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邦海与戚兴海、戚兴芝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邦海,戚新海,戚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邦海,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戚新海,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戚兴芝,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李邦海与戚兴海、戚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