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4167、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芬诉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芬,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4167、4168号上诉人[(2015)芙民初字第5606号案件原告、(2015)芙民初字第5438号案件被告]:王芬(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8********),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惠泽园小区**栋***房。委托代理人:余志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宇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2015)芙民初字第5606号案件被告、(2015)芙民初字第5438号案件原告]: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亚中,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芬与被上诉人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5438、56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两案。本院在审理两案过程中,两案原审原告王芬、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该两案起诉。本院认为,王芬与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5438、56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芬、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撤回起诉。该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王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