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钱丽华,熊国映,周应华,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687号21栋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7451520。负责人郭玉安,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工业区(二期)物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4761548。法定代表人熊国映,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民营科技园766号五联村工业园A栋1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6541232。法定代表人钱丽华,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二期)。组织机构代码:781461351。法定代表人周应华,负责人。被执行人钱丽华,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熊国映,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应华,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葛敏,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被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钱丽华、熊国映、周应华、葛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02月29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6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钱丽华、熊国映、周应华、葛敏无银行存款,其房产、车辆、均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置,为保持其小企业的基本生存,当事人双方正在沟通协商解决本债务问题,现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钱丽华、熊国映、周应华、葛敏至今仍欠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款项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创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钱丽华、熊国映、周应华、葛敏暂无能力履行债务,处置其资产清偿债务需要相当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