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与徐兆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徐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60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平,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系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兆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徐兆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4日以和徐兆宏已经达成房屋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行初54号行政裁定和(2016)湘07执196号执行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晋审判员 杨名夏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