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督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卫明、徐庆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卫明,徐庆丰,吴小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109民督691号申请人:马卫明。被申请人:徐庆丰。被申请人:吴小敏。申请人马卫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卫明称,被申请人徐庆丰于2016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徐庆丰催讨,但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案涉借款发生在被申请人徐庆丰与被申请人吴小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共同债务。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徐庆丰出具的借条、收条以及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各一份,要求两被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徐庆丰、吴小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马卫明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7元,由徐庆丰、吴小敏负担。被申请人徐庆丰、吴小敏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璘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