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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林洪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洪寿,何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财保26号申请人林洪寿,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何洪华,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申请人林洪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小轿车。案外人林梅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何洪华的小轿车,保全价值为6万元。二、冻结林梅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账户内资金10000元,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案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林洪寿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丘福琴审判员  林维峰审判员  黄铭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秀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