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张森强、吴笑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张森强,吴笑珍,张伟平,张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172-4。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森强,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笑珍,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伟平,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泽阳,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森强、吴笑珍、张伟平、张泽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000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笑珍银行存款5160元,扣除诉讼费500元和执行费677元,申请执行人分得3983元。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