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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作朋,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杨作朋被执行人王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杨作朋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宇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将被执行人王宇在光大银行36110166008740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554.86元扣划至方正县人民法院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杨作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