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何建东与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东,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2101号原告:何建东,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金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徐海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何建东与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东、被告东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东华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2.5元。事实和理由:他于2011年8月入职东华公司,为压机车间操作工,双方多次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6月12日,他有私事向车间副主任徐伟东请假2天,徐伟东向他讲因公司制度变化,需多填一份请假单。他以前未听说需要如此请假,以为徐伟东有意针对他,一气之下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去上班。6月15日早上,他到公司办理补假手续,厂长周诚不同意补假,说他是旷工,因周诚讲话语气不好,他与周诚发生口角,气愤之下他用杯子打了周诚,经同事拉劝而止,后报警,警察未做实质性处理。2016年6月16日,东华公司以他旷工二日、出手打人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认为他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东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东华公司辩称,何建东无故旷工,在要求厂长为他办理补假手续未果的情况下,便与厂长发生口角,甚至出手打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他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解除与何建东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无需支付何建东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建东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何建东到东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其至2017年1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4、乙方(何建东)如严重违纪,甲方(东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违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3)有打架(包括带人进公司殴打本公司员工的)、斗殴、暴力、寻衅滋事、盗窃、欺诈……,故意损害或侵占公司和公司财物及其他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2016年6月13日、14日,何建东未办理请假手续,未到公司上班。2016年6月15日,何建东要求补办请假手续被厂长周诚拒绝,为此何建东出手打了周诚,后被同事拉劝而止,华士镇派出所出警处理。2016年6月15日,东华公司向江苏海达科技集团工会上报关于何建东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向工会说明解除与何建东劳动合同的原因,次日,工会向东华公司复函,同意东华公司解除与何建东的劳动关系。2016年6月16日,东华公司以何建东无故旷工二日、出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何建东的劳动关系,次日何建东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东华公司与何建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并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打架、斗殴、暴力等。作为一名老员工,何建东理应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但却因厂长不同意其补假而与厂长发生争执,甚至出手打人,这种目无厂纪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工作秩序,显然属于严重违纪。东华公司以何建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何建东要求东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建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建东负担(何建东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