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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何永秋与胡爱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秋,胡爱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163号原告:何永秋,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胡爱明,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绮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捷,该公司员工。原告何永秋与被告胡爱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何永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何永秋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敏然李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