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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9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嗜赌如命,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杨某甲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未使用家庭暴力。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尽到了丈夫责任,因从事运输工作对家庭照顾不周。分居后被告曾多次劝说原告回家未果。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10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8月7日生一女取名杨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6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遂离家回娘家居住,并自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曾于2016年9月25日到原告娘家劝说原告回家未果。2016年5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女;2、提交电话录音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第一组证据予以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段对话系其一时气急所说,他现在还是想与原告和好。因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录音光盘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婚生子年幼,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原、被告更应维护家庭稳定。被告和好态度积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让互谅,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现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且原告离婚之诉求亦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之条件。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一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强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