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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兴港花园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由西往东跨越隔离绿化带后站立于机动车道的被害人何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医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翁某、温某证言,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