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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付友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付友,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郭付友。被执行人马强。本院在执行郭付友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42元、申请执行费81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