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炳源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炳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炳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原系恩平市某局副大队长,住恩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梁美艳、刘惠宏,均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炳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粤07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炳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炳源及其辩护人刘惠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冯炳源在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查处该市赌博案件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伍某(已判刑)等人给予其及时任该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吴某准(另案处理)的好处费共52000元,其中,共转交24000元给吴某准,隐瞒伍某、赵某(已判刑)等人在恩平市大槐镇辖区内开设赌场的真实情况不报,不认真查处伍某、赵某等人开设的流动赌场,并向伍某透露辖区有关赌博举报情况和查禁行动的信息,为赌场通风报信,致使伍某、赵某等人所开设的赌场没有得到有效查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冯炳源已退回赃款2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一)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冯炳源的身份信息情况。2、《干部情况简介表》,《关于冯炳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冯炳源于2009年3月至2012年6月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中队长,2012年6月起任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的情况。3、《关于印发恩平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职责有查处黄、赌案件等的情况。4、《2013至2014年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人员分工一览表》,证实吴某准是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冯炳源是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做好大队各项工作,分管爆炸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大型活动的情况。5、2012年、2013年、2014年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证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赌博案件的情况。6、恩平市公安局110调度室编制的2014年1月4日至同年2月15日的《每天要情》,证实恩平市大槐镇有关群众举报赌博的情况。7、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阳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等人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先后在恩平市大槐镇佛良村委会连岗村赵某山庄门前、山庄附近的竹林处,大槐镇坦陂塘村农村果园,恩平市大槐镇石及村委会聚泉农庄恩平市大槐镇石及村委会某农庄,恩平市大槐镇石及村委会贞楼饭店对面大垌村一楼房前等处开设赌场恩平市大槐镇石及村委会某饭店对面一楼房前等处开设赌场,以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对赵某、伍某等五十四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起公诉,阳春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8日作出判决。8、阳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阳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对在恩平市大槐镇参与赌博的八十多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9、新闻报道,内容是关于赵某等人在恩平市大槐镇与阳江市阳东县交界处开设赌场的报道。10、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冯炳源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给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的函,证实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6月间收到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转来关于冯炳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经查发现冯炳源担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于2015年8月10日把冯炳源涉嫌受贿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案件材料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继续侦查的情况。11、有关恩平市公安局集中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书证,证实恩平市公安局于2013年、2014年间组织集中打击涉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治安管理大队参与行动的情况。12、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8月10日,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冯炳源涉嫌受贿的线索移交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同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冯炳源立案侦查等情况。13、扣押财物清单、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冯炳源已退回赃款28000元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前的时候,国仔(名字叫邓某飞)跟伍某说,他与“肥峰”等人在大槐一带开设赌场,需要伍某帮他们出面处理有关公安部门及社会人员的关系,让他们的赌场能顺利经营而不被查处和找麻烦,并许诺每天从赌场收入中拿7500元给伍某,伍某答应了。伍某收取的上述费用主要用在打点当地有关“烂仔”,和送钱给恩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等。国仔、赵某等人开设赌场的地点都是在大槐镇范围,一共有十几二十个地点,经常搬来搬去,在大槐佛良村委会和石及村委会有几个在大槐佛良村委会某村委会有几个。一般来说,在某个管区内只有一档赌档,不会有其他人在同一管区再另开一档的。伍某从2013年10月或11月开始给冯炳源送钱,直到2014年7、8月止,大约共送了9个月,每月4000元,其中2014年1月以及2月、4月或5月由于赌场生意好,这四个月伍某就从每月一次给4000元“电话费”变成每月给两次(合共8000元)“电话费”冯炳源,合共送给冯炳源52000元。伍某第一次给钱冯炳源时就对他说,4000元“电话费”让他个人留1000元左右,给吴某准大队长3000元左右;而后来有的月份送第二次4000元的时候,伍某就没有具体与冯炳源说是怎样分了,因为分多一点给吴某准的意思冯炳源会明白的。伍某送钱给冯炳源,主要是想让他关照伍某等人在大槐开的赌场,不被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就算来查,也不要太认真。伍某也要求冯炳源把这个意思告诉吴某准。伍某在2013年年底开始送钱后,其等人的赌场就没有被冯炳源所在的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过。2014年2月伍某在其中第二次给冯炳源“电话费”的时候,冯炳源说,不要搞那么多是非,不要让人告其赌场。另外,2014年6月那吉的一个赌场被市局查处后,伍某在当月给“电话费”冯炳源时,冯炳源就提醒伍某,要其赌场暂时不要开工。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与国仔(全名邓某飞)等人于2013年年头开始先后恩平市大槐镇佛良村委会联岗村年年头开始先后恩平市大槐镇佛良村委会某村、大槐镇坦陂塘村大槐镇某村、大槐镇石及村委会等处开设赌场大槐镇某村委会等处开设赌场。赵某等人的赌场是由伍某负责协调、打点公安有关部门人员及社会“烂仔”。国仔和伍某谈好有关费用,每天7500元左右的费用。3、证人岑某的证言,证实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责包括查处黄、赌案件等。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准是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冯炳源副大队长负责民爆、枪支、大型安保、警卫;杜某副大队长负责打击“黄、赌”等工作;冯某副大队长负责校园安保、消防、旅馆业。治安管理大队内部没有设立查赌专业队。由于负责查赌工作的杜某副大队长长期身体不好,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赌博案件的实际工作是吴某准大队长负责全面指挥,具体工作则由一中队具体负责,冯炳源、冯某两个副队长都分管到一中队的工作,冯炳源也负责、参与查赌工作,一中队的成员有吴某、张某、梁某1、周某等人。查处赌博时,一般是上述人员由吴某准大队长指挥参加查处工作。如果吴某准大队长不在时,一般交由冯炳源副大队长去负责指挥查处,冯某副大队长负责得则比较少。冯炳源有查赌的职责义务,冯炳源要协助吴某准大队长做好大队各项工作,其中就包括查赌工作。冯炳源没有向岑某汇报过伍某在恩平大槐开设赌场的事。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责包括查处黄、赌、毒案件等。吴某准是治安管理大队的大队长,冯炳源副大队长负责民爆、枪支,冯某副大队长负责娱乐场等,杜某副大队长分管打击黄赌毒案件等。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人员少等原因,大家分工不是那么明确,例如有查黄、赌案件的时候,整个中队一起联合行动,全员参与查处行动。治安管理大队内部没有设立查赌专业队,查处赌博案件这项工作都是由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负责,一中队成员有吴某、张某、梁某1、周某等人。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赌博的线索都是由吴某准大队长负责掌握。2013、2014年两年间,查赌行动大部分是由吴某准带队;如果不是吴某准亲自带队的,吴某准就会指派副大队长冯某源、冯某,或张某负责带队去,查处赌博的全过程都要及时向吴某准汇报,由吴某准决定怎样做。冯炳源有查赌的职责义务,其要协助吴某准大队长做好大队各项工作,其中就包括查赌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一般都交由冯炳源去负责指挥查处赌博案件。张某没有印象治安管理大队有自己组织到大槐和阳江交界查处赌博案件。吴某准没有向张某提出过要张某去大槐摸排赌博线索。吴某准没有向张某说过伍某在大槐和阳江交界、那吉等地设赌场。经辨认2012、2013、2014年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2013年2月22日22时许查处恩平市恩城街道办沿江西路21号一空屋利用麻将牌赌博案、2013年2月22日20时许查处恩平市恩城街道办沿江路21号一空屋利用麻将牌赌博案、2013年3月26日0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莲塘村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某村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2013年3月26日0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景瑜陶瓷厂门口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某陶瓷厂门口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2014年3月21日16时许江门市公安局联合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沙湖镇红棉餐厅赌博行为案件是由吴某准大队长带队时许江门市公安局联合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沙湖镇某餐厅赌博行为案件是由吴某准大队长带队,同时冯炳源及其他大队同志参加到现场查处;2012年11月6日21时许到恩平市沙湖镇浦桥工业区查处赌博行动时许到恩平市沙湖镇某工业区查处赌博行动、2014年2月17日10时许查处恩平市西门步行街一铺位赌博行动,冯炳源副大队长有份参与查处;2013年3月7日21时许到恩城河南富华楼首层时许到恩城河南某楼首层35-38号卡查处赌博行动、2013年12月31日15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六古头村市场边一铺位赌博行动、2013年12月31日17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六古头村江宁东漫城赌博行动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某村江宁东漫城赌博行动,是由冯炳源带队的。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责有查处黄、赌案件等。2013年、2014年间,吴某准当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管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冯炳源主管民爆、剧毒及枪支管理;副大队长冯某主管娱乐场所等;副大队长杜某主管查处黄、赌案件等。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杜某副大队长身体不好,所以查处黄、赌案件的工作都由吴某准大队长直接负责。治安管理大队内部没有设立查赌专业队,查处赌博案件一般由一中队负责,一中队的成员有张某、周某、梁某1等人。2013年、2014年两年间,所有赌博案件的线索都由吴某准负责掌握,然后由吴某准指令周某等人去参加查处;吴某准有空就亲自带队查处赌博案件;如果吴某准有事忙就会让冯炳源、冯某两位副大队长、张某带周某等人去查处赌博,周某等人要通过电话向吴某准汇报现场情况,由吴某准指挥查赌全程行动;到现场回来后,也是由吴某准指挥案件办理工作。冯炳源副大队长虽不分管查处赌博案件的工作,但治安管理大队分工不分家,冯炳源有查处赌博案件,有查赌的职责义务。2013、2014年治安管理大队没有到大槐和阳江交界查处赌博案件。吴某准没有向周某提出过要周某去大槐范围内摸排过赌博线索。周某不清楚伍某在大槐和阳江交界、那吉等地设赌。经辨认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2012、2013、2014年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2012年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所记录的治安管理大队参与查处赌博的人员名单属实;2013年2月20日16时许到恩城街道办荣华街26号某房屋首层查处赌博行动、2013年3月7日21时许到恩城河南富华楼首层时许到恩城河南某楼首层35-38号卡查处赌博行动、2013年12月31日15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六古头村市场边一铺位赌博行动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某村市场边一铺位赌博行动、2013年12月31日17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六古头村江宁东漫城赌博行动时许查处恩平市沙湖镇某村江宁东漫城赌博行动,是由冯炳源带队去查处;2013年2月22日22时许查处恩平市恩城街道办沿江西路21号某一空屋利用麻将牌赌博案、2013年2月22日20时许查处恩平市恩城街道办沿江路21号某一空屋利用麻将牌赌博案、2013年3月26日0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莲塘村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时许在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某村一空屋利用扑克牌赌博案、2014年2月17日10时许查处恩平市西门步行街一铺位赌博行动时许查处恩平市某步行街一铺位赌博行动、2014年3月21日16时许江门市公安局联合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沙湖镇红棉餐厅赌博行动时许江门市公安局联合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沙湖镇某餐厅赌博行动,由吴某准大队长大队查处,冯炳源一同参与查处。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责有查处黄、赌案件等。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准是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杜某负责打击“黄、赌”等工作,但由于身体问题,杜某没有直接管理过,大概2012年的时候,杜某被调到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当组长负责审批印章雕刻工作后,就提出不负责查处黄、赌案件等工作,当时吴某准大队长口头答应了。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赌博案件的线索统一由吴某准负责。冯炳源有查赌的职责义务,治安管理大队是分工不分家,杜某还没有到治安管理大队之前就是由冯炳源负责查赌,之前冯炳源做过一中队中队长,当时的黄、赌案件就是由一中队负责的。冯炳源没有向杜某讲起过伍某在恩平大槐开设赌场的事。7、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责有查处黄、赌案件等。2013、2014年间,吴某准任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管全面工作;副大队长杜某主管查处黄、赌案件等工作;副大队长冯炳源主管民爆、剧毒及枪支管理,也负责查处黄、赌案件;副大队长冯某主管娱乐场所等工作。治安管理大队内部没有设立查赌专业队,查赌工作由一中队负责。2013年、2014年这两年间,所有赌博案件的全过程由吴某准大队长负总责,包括线索的掌握、查处及案件的后续处理都由吴某准负责。查处赌博案件冯炳源基本都有参与。冯炳源有查赌的职责义务。2013、2014年治安管理大队没有到大槐和阳江交界查处赌博案件。冯某不知道伍某在大槐和阳江交界、那吉等地设赌场。8、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2014年期间,吴某准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管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冯某主管娱乐场所等工作;副大队长杜某主要在行政服务中心上班;副大队长冯炳源主管民爆。在2013年、2014年两年间,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赌博案件一般都是吴某准负责指挥,带队去现场查处的分别有吴某准、冯炳源、冯某、杜某等人,民警一般都会是张某、周某、梁某1。杜某副大队长由于身体不好的原因,基本是不回大队上班,实际上很少参与赌博案件查处的工作。梁某1不清楚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治安管理大队有无收到有关大槐镇辖区赌博线索的举报,线索都由吴某准掌握。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准没有安排梁某1去大槐镇辖区摸排赌博线索,没有安排梁某1去大槐镇辖区查处赌博案件。冯炳源有查处赌博的职责,查处赌博是治安管理大队的职责。经辨认2012、2013、2014年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表格中黑色笔补充的人员名单都是该赌博案件的承办人,承办赌博案件的人员都是有到现场查处赌博及承办该案件全过程的人员。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于2013年10月起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一中队业务工作、大队内勤工作。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准是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冯炳源副大队长负责民爆、枪支、大型安保、警卫等工作;杜某副大队长负责打击“黄、赌”等工作;冯某副大队长负责校园安保、消防等工作。治安管理大队查处赌博案件一般是由大队领导负责指挥或者带队,具体负责办理赌博案件的工作人员则有张某、周某、梁某1三人。10、证人甄某的证言,证实恩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下设110调度室等股室。110调度室接到涉赌警情后,由接警的接线员向分管领导吴某业党委汇报,由吴党委根据警情是否重大,决定指令派出所出警或者额外通知治安大队、巡警大队出警,接线员无法联系上吴党委时,则由接警的接线员负责直接指令派出所出警。出警单位接警后,安排值班民警出警。关于恩平的涉赌警情,一般出警单位都会在30分钟内将处警情况回复110调度室。根据吴党委要求,凡是举报赌局类的警情都需要向领导汇报。在出警单位处置完毕且回复110调度室后,由接警的接线员将接处警情况编辑成短信同时发给陈某浓副市长、丁某绘政委、吴党委、出警单位值班领导和出警民警,内容包括接警时间、警情内容、回复时间、回复的民警等。11、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至2014年下半年期间,有一名绰号叫“肥锋”的阳江人带领一伙阳江人经常在大槐镇佛良村委会的辖区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肥锋”这伙阳江人在佛良村委会下属的佛子湖自然村这伙阳江人在佛良村委会下属的某自然村、联岗自然村某自然村、清湖头村等村的山林某村等村的山林、竹林开设赌场,一般是在下午和晚上开赌,每次都有四十至五十辆阳江牌照的小汽车载着一百几十名“赌仔”(参赌人员)来到赌场。有时连续开十多天,还有时连续开二十多天。“肥锋”在佛良村委会辖区内开设赌场,有村民报过警。“肥锋”在佛良村委会辖区内开设赌场,主要是带来严重的治安问题。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周围都布置打手和放风人员及停满参赌人员的车辆,这些人都配置有水管、大刀等管制刀具。村民走过赌场位置,看到这些操着阳江话口音、身边带着水管、大刀的陌生人都会觉得非常害怕,村民多次要求佛良村委会将这些赌仔赶走。有一天晚上,梁某2干完农活后再回村过程中,就遇见赌场负责放风的打手,他们问梁某2是干什么的,来这里有什么事。另有一天晚上9点左右,有辆载着赌仔的出租车和一辆同样来参赌的车辆发生碰撞,负责赌场看水人员就用水管、大刀将这辆出租车打烂。这些赌场经常发生类似的冲突,引发打架斗殴,每到赌场开赌时间就有很多车辆载着赌徒进出村道,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生产和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治安问题。这伙阳江人曾在佛子湖村一小卖部开设赌博,梁某2向大槐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也派人去过现场,但去到现场时见到那些赌仔已驾车离开现场,过了一段时间,那些人又在那里重新开设赌场。最后佛子湖村村民用一些大石头、大树拦着村道,不让参赌人员车辆通过,那些赌仔才不在佛子湖村开设赌场。后来这伙人又将开设赌场的地方转移到联岗村。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一伙阳江人在大槐镇锦新村委会大洞村辖区内开设赌场证实一伙阳江人在大槐镇某村委会某村辖区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这个赌场是在2014年8月被取缔的。这个赌场在大洞村开设有两这个赌场在某村开设有两、三天时间。村民讲过近两年是有一伙阳江人在大槐镇辖区内开设赌场,这些赌场平时是在阳东县那龙镇和恩平市大槐镇的插花地之间开设的。一些村民讲过,有本地人在阳江人开设的赌场赌博,输了很多钱,也不参加生产劳动,造成家庭不和,有些赌徒因为钱财问题经常发生冲突,引发打架斗殴情况。这伙阳江人在大槐镇辖区内开设赌场,群众对这一情况议论纷纷,有群众担惊受怕,严重影响群众开展生产、生活工作。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以来,有一伙阳江人经常在大槐镇石及村委会与阳东那龙镇交界的插花地位置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有很多群众看见阳江人开设赌局,以现金赌博的,还有很多车辆经常出入阻塞交通。他们一般是开设几天后,又到其他地方开设,过了不久后,他们又回到石及村委会辖区继续开设赌场。他们开设的是流动赌场,是下午和晚上开赌的。陈某打过两、三次电话给大槐派出所所长反映有阳江人在石及村委会赌场,他说知道了,没有讲具体怎样处理。后来陈某就没有再打电话给所长,因为麻木了,觉得他们不会去查处这些赌场的。之后,阳江人开设的赌场仍在石及村委会辖区正常运作,没有被查处。从2013年初开始已经有这些赌场存在,至他们被查处约有两年时间。阳江人在石及村委会辖区开设赌场,造成交通阻塞,每到赌场开赌时间都有很多车辆载着赌徒进出村道,影响村民出行,给村民生活带来不便;造成治安不稳定,赌场聘请很多社会不法人员作为赌场打手、放哨,这些人在石及村委会出入,容易寻衅滋事,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带坏社会风气,使村民无心做工,沉迷赌博。14、同案人吴某准的供述,证实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要职能包括查处黄、赌案件。其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时,恩平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管理大队的领导是岑某副局长,其负责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杜某分管黄赌案件,副大队长冯炳源分管民爆、剧毒、枪支、警卫、大型活动安保等工作。杜某也有带队查处赌博案件的,有时其带队,如果其和杜某不在时,查处工作由张某带队。冯炳源有查处赌博的职责,查处赌博案件是治安管理大队的基本职能之一。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4年8月,其共收取了伍某通过冯炳源送给其大概12期的钱,每次大概是2000元,一共24000元。2013年11月的一天上午,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冯炳源来到其办公室,拿着一个黄色小信封说,这是在阳江和大槐交界开赌场的伍某给其的钱,以后每一期也会给其2000元,这是这一期的钱。其“哦”了一声,就直接收下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冯炳源又来到其办公室,拿着一个黄色小信封给其,说这是伍某给其的这一期的钱,其没说什么就直接将信封收了起来。以后每隔个把月时间,冯炳源都会来其办公室,拿着信封给其,信封里包着伍某给的该期的2000元,其一般都是直接收下来,也不会说什么。有时候一个月有2次,有时候一个月1次,总共有12次左右,共约24000元。其曾经听冯炳源说,每期每人2000元,所以其印象中伍某每期给其2000元,但实际上其没有去清点过。冯炳源第一次送钱给其时提到伍某在阳江大槐交界处开赌场的事情,以后冯炳源给其钱的时候不用说其也知道是伍某托冯炳源送钱给其,其知道伍某是在开赌场的,他通过冯炳源送钱给其,就是为了让其多关照下他,少去或者不要去查他的赌场。其把伍某通过冯炳源送来的钱,用于其个人的日常开销。2014年春节后,其从手机(恩平市110中心每天都会有“每日警情”发送到其的手机)或办公电脑内网上看到,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关于赌博的举报较多,之后其见到冯炳源时,就让冯炳源提醒伍某,意思是“最近举报比较多,不要搞那么多事”,冯炳源答应了。2014年6月18日恩平市公安局查处了那吉镇的赌场,后来恩平市公安局召集局内设机构正职人员前往那吉镇召开现场会,会后,其有叫冯炳源到其办公室,然后问那吉镇的赌场是不是伍某开的,冯炳源说是的,其就让冯炳源转告伍某叫他不要再开了。其在2013年底至2014年年初间,曾带领张某、周某和一个保安去大槐镇摸排过4、5次,没有查处过伍某。在2013年至2014年间,治安管理大队没有查处过大槐镇方面赌博的案件。大概在2014年3、4月份的时候,有一次岑某副局长到其的办公室谈工作时,提起大槐有赌博,问其是否知道什么人在那赌博,其说听说是伍某这个人和阳江人在大槐开赌场,当时岑局还问其对伍某这个人有没有印象,其说没什么印象,除了这次外,其没有主动向领导汇报过伍某开设赌场的事情。(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炳源的供述,证实吴某准从2010年至2015年春节前任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杜某副大队长分管扫黄扫毒等工作;其从2012年6月起任副大队长,一直分管危爆管理工作和警卫工作。治安管理大队的查赌行动都是由吴某准指挥的,有时他还亲自带队下去查赌,有时他没空去就派大队的民警张某带队行动。其参加查赌行动的次数较少,他们一般不叫其去,除非他们人手不足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再叫其去。经辨认2012、2013、2014年办理赌博案件一览表,其参加过2012年2月7日17时查处大槐镇沙栏村委会顺年花木场旁边一铺位扑克牌赌博案时查处大槐镇某村委会某花木场旁边一铺位扑克牌赌博案;2012年3月23日15时查处圣堂镇甄某庭游戏机室赌博案;2012年5月10日15时查处丰康茶庄麻将赌博案和郁香茶艺馆麻将牌赌博案时查处丰康茶庄麻将赌博案和某茶艺馆麻将牌赌博案;2012年6月20日21时查处圣堂镇岑某月游戏机室赌博案;2012年11月6日沙湖镇浦桥工业区一无牌游戏机室赌博案;2013年3月7日河南富华楼首层日河南某楼首层35-38号卡位一游戏机赌博案;2013年3月26日横陂镇景瑜陶瓷厂门口一空屋扑克牌赌博案日横陂镇某陶瓷厂门口一空屋扑克牌赌博案;2013年12月31日沙湖镇六古头村市场边一铺位游戏机赌博案;2013年12月31日沙湖镇六古头村江宁东漫城游戏机赌博案日沙湖镇六某村江宁东漫城游戏机赌博案;2014年2月17日恩平市西门步行街一铺位无牌游戏机室赌博案。其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其中2014年6月没有给)的9个月间,收受过伍某送给其的13次好处费,共52000元,其中其自己收了17000元,转交给了吴某准35000元。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伍某打电话给其,说在大槐开了一个赌档,叫其跟吴某准大队长讲。后来到了11月月底,伍某在其的小车上,拿出一叠现金放在手刹位置,说这些钱是给其和吴某准的“电话费”,接着他就下车了。后来其数了一下该笔钱一共是4000元。第二天上午,其到吴某准办公室把装有3000元的信封交给了吴某准,并说伍某在大槐开档口(即赌档),这3000元是伍某给吴某准的电话费(即好处费)。吴某准就把3000元装入自己的裤袋。之后,其每次收到伍某的钱后都是在吴某准办公室交给他,没有其他人在场。关于伍某在大槐开赌场的事,除了向吴某准说过外,其没有向副市长陈某浓或当时的分管领导岑某等其他领导讲过,也没有向其他同事或者其他人说过,也没有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上述九个月内,有五个月是每个月给一次钱,有四个月是每个月给两次钱,每次都是给4000元。如果伍某当月只给一次钱,即4000元时,其就将其中的3000元转送给大队长吴某准,其自己拿1000元,共有五个月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当月伍某给两次钱,第一次给的4000元其就会将其中的3000元转送给吴某准,其拿1000元,第二次给的4000元就会跟吴某准平分,即各自拿2000元,共有4个月是这样处理的(印象中这4个月应该是2013年12月、2014年1月、2月以及2014年的4月或5月)。其每一次给钱吴某准时,其就告诉吴某准,伍某总共给了多少钱,然后拿出一份给他。分钱的金额和比例是其决定的,没有跟其他人商量。其收到的伍某给的好处费都是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治安管理大队有扫黄赌等职责,伍某知道其是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吴某准是大队长,他希望其和吴某准对他的赌场给予关照,少去大槐查处赌博,或者对大槐那边的赌场不要查得太严,不要太认真,所以送钱给其二人。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其都没有去查处过伍某所开设的赌场。2014年农历春节过后,有一次在吴某准的办公室里,吴某准说近期恩平市公安内网110指挥中心有很多关于恩平赌博的举报,叫其告诉伍某“不要搞太多是非”、“不要让群众投诉太多”。当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并答应说好。谈完后,其回到办公室看到内网110指挥中心的“每日要情”中确实有很多关于赌博的举报情况。过了几天,伍某给钱其的时候,其就提醒他近期有很多关于赌博的举报,并把吴某准“不要搞太多是非”、“不要让群众投诉太多”的说话转达给他。当时其还跟伍某说“最好不要开了”,伍某说“我会处理的了”。大概在2014年6月18日恩平市公安局查处了那吉赌场后,吴某准问其伍某在大槐的赌场还有没有开,因为当时全市对赌博开展大整顿,伍某的赌场停了一段时间,所以其说已经没有开赌场了。后来到了7月,有一次伍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大槐的赌场又开工了,其说“开什么工,现在大整顿查得那么严,那边派出所没有管你们吗”,他说“派出所沟通好了,没有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炳源身为恩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伍某等人给予的款项28000元,明知伍某等人在恩平市大槐镇开设赌场而予以隐瞒,不去认真履行查处赌博案件职责,还把因其具有查处赌博案件职权而获取的辖区有关赌博举报情况和查禁行动信息透露给伍某,使伍某、赵某等人所开设的赌场没有得到有效查处,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伍某、赵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谋取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冯炳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炳源退回的非法所得28000元,依法应予没收,并可对其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炳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本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冯炳源进行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炳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冯炳源退回的非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冯炳源上诉提出:1、其认为其受贿数额是17000元,不是28000元。2、其认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3、对其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冯炳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上诉人冯炳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冯炳源所收受的款项没有达到追诉的起点,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依法应不予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3、上诉人冯炳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案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52000元,冯炳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和不构成有立功表现,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炳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足以认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冯炳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冯炳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上诉人冯炳源亲自经手收受他人贿款共人民币52000元,其交代转交给吴勇准人民币35000元,其本人实收17000元,而吴勇准交代其只是收取了24000元,在证据一比一且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冯炳源实收贿款人民币28000元。2、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本案对上诉人冯炳源犯受贿罪,依法并处罚金十万元并无不当。3、上诉人冯炳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是在办案机关掌握线索并查明事实对其立案,上诉人冯炳源没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对其行为可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4、依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上诉人冯炳源在本案中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2000元,应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该案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炳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在本辖区内开设赌场而予以隐瞒,不去认真履行查处职责,将相关举报赌博情况及查禁行动信息透露给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其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2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冯炳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对上诉人冯炳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合理合法部分,予以采纳,其他部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冯炳源的家属能积极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对上诉人冯炳源犯受贿罪的量刑,予以调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四]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投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冯炳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并处罚金10万元;及第二项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冯炳源退回的非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的部分。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冯炳源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冯炳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锡芳审判员 崔进文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