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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路泰嘉乐科技工业园1栋1、2层。法定代表人:成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峥,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5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送货地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所在地,故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所在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之间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苏州市汇涌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市创显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