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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管翠芳与任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x,任x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9951号原告管xx,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程玉英,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x甲,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管xx与被告任x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管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玉英、被告任x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3日生育一子任x乙,原、被告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感情一般,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任x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左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任x甲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3日生育一子任x乙,任x乙现为一中学初二的学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原、被告曾发生过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积极面对家庭矛盾,不应依靠草率离婚来解决问题。只要原、被告都能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多为孩子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管xx与被告任x甲离婚。驳回原告管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