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余东文、柯朝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东文,柯朝洪,柯朝煌,宗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余东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柯朝洪,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柯朝煌,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宗德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余东文申请柯朝洪、柯朝煌、宗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柯朝洪、柯朝煌、宗德辉应支付申请人余东文案款674400.0元,承担执行费9144.0元。现因被执行人柯朝洪;柯朝煌;宗德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忠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