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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芳与余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余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599号原告:陈芳,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余国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余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自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陈芳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陈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