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勇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211号原告: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清源路2号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勇。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纳维达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150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