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艳影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影,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影,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艳影与被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9823元。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晖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