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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大法与吴振庆、黑龙江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法,吴振庆,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536号原告张大法,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关刘,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第三人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80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法与被告吴振庆、第三人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