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大法与吴振庆、黑龙江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法,吴振庆,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536号原告张大法,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关刘,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第三人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80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法与被告吴振庆、第三人黑龙江省佰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自: